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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讯:浙江公布第二批节日期间消费领域违法案例

2023-05-04 21:58:0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三部门联合开展“假日乐享·消费护航”行动。连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4462人次,检查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民俗农家乐等市场经营主体47653家次,作出警告及责令改正492次,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337件。文旅及商务部门检查有关市场经营主体5565家次,查处问题128个。节日期间,全省旅游和消费市场秩序总体平稳有序,举报案件同比下降7.5%。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警示市场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市场秩序规范平稳,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产品质量、价格欺诈、虚假广告、食品浪费等违法行为。

一、桐乡市局查处某酒店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3年4月28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4月26日,该局接到举报,反映消费者4月17日通过网络平台预定了桐乡某酒店的客房,后该酒店以空调故障需要维修为由要求消费者申请退订。接到消费者举报后,该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仍在网络平台和线下销售消费者预定的房型,且售价均高于消费者预定价格,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空调故障的维修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仙居县局查处某宾馆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3年5月1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宾馆涉嫌虚假宣传及价格欺诈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4月29日,当事人以499元/间的价格在某平台出售亲子套间房型2间,在上述房型售罄后为进一步获利,其在该平台加价以688元/间、788元/间等价格继续对外虚假发布上述亲子套间的房源信息,在有新的消费者以更高价格下单上述房型后,其直接将上述低价售出的房源无理由退款退单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退单再高价售出房源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绍兴市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3年5月2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假日乐享·消费护航”专项行动中,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4月29日,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对外宣称“朵云轻奢街景大床房”的单价标示为:¥1280 ¥647,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房型近一个月的相关实际成交记录,发现实际并无¥1280的成交记录。当事人涉嫌虚假标示¥1280 的被比较价格,以划线价为基准,通过实施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优惠活动,但不能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四、余姚市局查处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案

近期,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在“假日乐享·消费护航”专项执法检查中,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旅游景区成人票65元,优惠票40元,其中优惠票栏目中备注有“儿童:身高1.2-1.5米,按半票收费”等内容,即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按照32.5元/人的标准收费,但当事人对上述儿童还是以40元/人的标准收费。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景区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政府定价景区对符合半票游览的群体应当按照半价票进行收费,但该景区对属于半票游览群体的“身高1.2-1.5米的儿童”仍高于半票的价格收取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五、长兴县局查处某美容馆五一大促销活动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3年4月27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假日乐享·消费护航”专项执法,对某商业综合体美容馆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促成交易,开展“迎五一大促销”活动,将未成交过的价格宣称原价对外宣传。按照活动价格与原价折算,折扣处于2.3折-5.3折之间。当事人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的行为已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六、舟山市普陀分局查处某海鲜大排档夸大所提供商品数量案

2023年4月2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在五一期间开展海鲜夜排档“短斤缺两”暗访,发现某海鲜大排档夸大所提供商品数量,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把标价168元/500克的“皮皮虾”、198元/500克的“东极斑”、328元/500克的“大青龙”,称重分别为450克、850克、1100克。经执法人员复称,重量分别为315克、625克、810克,当事人称重重量比执法人员复称重量分别多135克、225克、290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涉嫌在销售海鲜时通过夸大所提供商品的数量,从而获取超额违法利益。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七、舟山市普陀分局查处某网红民宿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近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在开展“假日乐享·消费护航”专项行动过程中,对某网红民宿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视频广告,宣称其度假庄园是“举全省之力打造的舟山唯一准7星酒店”“房间平时2000多一晚,现在团购2天1晚只要798,再送2大1小精致早餐和豪华西式晚餐两份,再送豪车免费接机和欢迎水果1份,只可惜团购只有200份,赶紧囤不用随时可退过期可退”。经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推广其“网红营地,度假庄园”酒店住宿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营团队在某平台发布该视频广告,宣称内容不符实际情况,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嫌为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下架相关涉案视频并立即整改。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八、云和县局查处某景区超市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29日,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景区及周边开展“假日乐享·消费护航”执法检查中,发现景区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冲调区、酒水饮料等区域商品标签旁插着各式广告宣传卡,其中黑芝麻糊、麦片、黄酒等商品旁安插了“黑芝麻糊的功效与作用:黑芝麻,是以黑芝麻为主要原料……具有很好的医疗作用,具有降血压等功效……”“麦片的功效与作用:排毒通便、降低胆固醇……”“黄酒的功效与作用……具有改善肠道、补血养颜、增强体力等功效……”等内容广告宣传卡。当事人涉嫌在食品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已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九、杭州市景区分局查处某旅游特产商店销售无厂名厂址丝巾案

2023年5月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分局依法对某旅游特产商店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丝巾(丝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5月2日上午,该局在开展五一期间“假日乐享·消费护航”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位于杭州西湖景区某5A级景点内的一家旅游特产商店人头攒动,商家正在进行丝巾促销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正在促销的丝巾无吊牌(无生产厂名、厂址)信息,外包装塑料袋仅印制有“100% SILK 真丝方巾”字样。经查,涉案丝巾均采购自某丝绸批发市场,货值金额约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十、义乌市局查处某景区面馆涉嫌食品浪费案

近期,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佛堂老街景区某面馆诱导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点菜区、就餐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在个别就餐完毕的餐桌上及餐厅后厨,发现剩余大量未食用的菜品,同时通过询问调查发现该面馆存在主动引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该局执法人员责令该面馆于4月24日前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4月25日,该局就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仍旧存在诱导超量点餐行为,构成食品浪费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十一、文成县局查处某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假日期间,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局在开展“假日乐享·消费护航”专项行动时,发现某景区一家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服务人员无健康证明。经查,该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民宿、餐饮服务,其中餐饮部的一位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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